案情简介:
委托人高某因轻信“电影投资高回报”宣传,陷入深圳某基金公司(下称“基金公司”)与上海某影视公司联合设计的投资骗局。2022年,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“投资某院线电影、预期年化高收益、电影上映后即可分红”为诱饵,向高某推荐投资项目:高某需先与基金公司签订《合伙协议》,将资金转入指定合伙企业,再由合伙企业将资金投入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,最终由基金投向影视公司的电影项目。
高某信以为真,按约定转入21万元投资款。此后,基金公司工作人员持续以“电影拍摄顺利推进”“后期制作即将完成”为由拖延,却始终未提供项目进展的实质性证据(如拍摄花絮、备案文件)。随着双方约定的投资回报周期到期,高某不仅未收到任何收益,还发现“涉案电影既未拍摄完成,也未在国家电影局备案”,甚至无法联系到基金公司对接人员。多次沟通退款无果后,高某委托泽霄律师事务所李帅律师维权,核心诉求为:要求基金公司履行回购义务,追回21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。
律师介绍:
李帅律师
李帅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注重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相结合,办理了大量的婚姻继承、合同纠纷、不动产纠纷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,曾为多家国企、央企提供混改、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法律服务,为诸多电影、电视剧投资及拍摄提供法律服务,得到行业及客户的高度认可。
社会职务:北京市国有资产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
案件难点:
1. 投资流程嵌套,责任主体认定难:本案投资涉及“高某—合伙企业—基金—影视公司”四层主体,资金流向复杂,基金公司以“资金已转入合伙企业,自身仅为‘管理人’,不直接承担回购责任”为由推诿,试图将责任转移给“无实际履约能力”的合伙企业或影视公司,导致“找谁担责”成为首要难题。
2. 证据碎片化,“骗局”事实证明难:高某与基金公司仅签订《合伙协议》,未留存“电影投资回报承诺”的书面证据(如宣传册、聊天记录);基金公司虽口头承诺“电影上映时间”,但未写入协议,且后续以“市场变化导致项目延期”为由辩解,使“对方虚构投资项目、骗取资金”的事实难以直接证明。
3. 仲裁管辖下,程序推进与抗辩应对难:双方协议约定“争议由上海仲裁委管辖”,相较于法院诉讼,仲裁程序更注重“当事人举证与辩论”,且无公开的庭审记录可参考。基金公司在仲裁中可能采取“拖延程序、否认关键事实”的策略,若律师未能提前预判抗辩点,易导致仲裁请求被驳回。
承办亮点:
李帅律师预判抗辩,精准应对仲裁辩论,提前预判基金公司三大抗辩点并准备方案:
抗辩“合伙企业是责任主体”:引用回购条款及工商持股证据,证明基金公司实际控制地位;
抗辩“项目延期属市场风险”:提交电影局无备案回复,指出“无备案即无项目,不存在延期”;
抗辩 “利息过高”:依据协议年化6%收益承诺,主张利息符合约定且未超法定上限。
办案结果:
仲裁委采纳李帅律师的代理意见,作出裁决,深圳某基金公司向高某履行回购义务,支付投资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 ;本案仲裁费用(包括案件受理费、处理费)全部由基金公司承担。
价值总结:
穿透式分析与证据补强,是破解复杂投资纠纷的核心:此类嵌套式投资纠纷中,律师需“穿透形式看实质”,通过工商信息、协议条款锁定实际责任主体;同时,针对“证据不足”问题,主动指导当事人补充“官方回复、资金流水、聊天记录”等证据,构建完整事实链,才能在仲裁或诉讼中占据主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