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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纠纷案翻盘 律师动态调诉求、补证据链全额追回投资款

发布日期:2025-09-28 浏览量:

案情简介:

本案为一起股权投资合同纠纷,委托人王某通过上海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环保公司”)工作人员运营的微信群,了解到该公司“股权投资项目”—— 群内持续推送高收益的宣传内容。2023年9月,王某基于上述宣传,向环保公司支付25万元投资款,双方未签订书面股权投资协议,仅通过微信沟通确认“投资金额、预期收益”,环保公司工作人员便再无反馈。2024年,王某发现自己被环保公司工作人员删除微信好友、移出微信群,无法联系对方,也无从知晓投资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及资金去向。多次尝试联系环保公司无果后,王某委托北京泽霄律师事务所梁莉莉律师维权,核心诉求明确: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环保公司解除投资关系、退还25万元投资款,挽回财产损失。


律师介绍:

梁莉莉律师

执业以来主要从业于民事诉讼领域,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、装修装饰合同纠纷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、买卖合同纠纷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、婚姻家事等各种民事案件,积累了一定量的诉讼经验,注重案件细节,对案件诉讼风险的把控,通过诉讼及非诉方式帮助客户解决问题,维护客户最大权益。

擅长领域:婚姻家事纠纷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、土地及不动产相关纠纷等领域。


办案难点:

证据先天薄弱,合同关系认定难:本案中,王某与环保公司未签订书面股权投资协议,仅存微信聊天记录(部分因被删除好友无法完整调取)、25万元转账凭证(未备注“投资款”用途),且环保公司未出具“股权持有证明”“投资确认函”等书面文件。这种“口头约定+碎片化电子证据”的情况,导致“双方是否成立股权投资合同关系”成为首要争议点,若无法证明合同关系存在,后续维权将失去基础。

“成立未生效合同”的仲裁观点突袭:仲裁程序初期,律师按“解除已成立且生效的股权投资合同”准备材料,但开庭过程中,仲裁员突然提出“若环保公司未完成股权登记、未取得相应审批,涉案投资合同可能属于‘成立未生效合同’”—— 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成立未生效合同不存在“解除”的前提(解除针对已生效合同),若继续坚持“解除合同”的仲裁请求,可能因“诉求基础错误”被驳回,这一突发观点让案件陷入“诉求方向需紧急调整”的被动。

环保公司消极应诉,事实查明难:环保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,仅委托律师出庭,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,且当庭否认“与王某存在股权投资关系”,辩称“25万元为王某向公司支付的‘咨询服务费’”,对微信群宣传内容、工作人员删除好友等事实均以“不清楚、非公司行为”为由回避。环保公司的消极应诉态度,导致关键事实(如投资款用途、项目真实情况)缺乏对方质证,需律师自行通过现有证据构建完整事实链。


承办难点:

动态调整仲裁请求:应对仲裁观点突袭,避免诉求失焦

开庭中面对仲裁员提出的“成立未生效合同”观点,律师未慌乱,而是当庭快速梳理法律逻辑,庭后24小时内完成仲裁请求调整:

法律依据调整:放弃 “解除已生效合同” 的诉求,转而将诉求变更为“确认双方股权投资合同关系未生效”;

事实论证调整:补充提交“环保公司未办理股权登记、未披露项目进展、删除好友逃避沟通” 等证据,论证“即使合同未生效,环保公司以‘虚假宣传吸引投资后拒绝履行义务’的行为,已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,符合‘终止合同关系、返还财产’的法定条件”,让调整后的诉求既有法律依据,又有事实支撑。


办案结果:

仲裁委采纳了梁莉莉律师的代理意见,裁决确认王某与环保公司签订的《认购协议》未生效;环保公司向王某全额返还投资款。


价值总结:

本案中,王某因“证据薄弱、仲裁观点突袭”曾面临维权无门的风险,梁莉莉律师通过证据补强、诉求动态调整,不仅破解了“成立未生效合同无法解除”的法律障碍,更让环保公司的消极抗辩不攻自破,最终帮助王某全额追回25万元投资款及利息,避免了“口头约定无保障” 导致的财产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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